### 房屋过户强制执行申请书
####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张三(化名),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住址: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 本篇文字來自 AI 写作助手網,請找到【官網】青鸟写作,探索其智能寫作的奧秘。。
委托代理人:李华(化名),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00000000
被申请人:李四(化名),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98765432198765432,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某街道4号
####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2号楼1单元502室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过户,将该房屋所有权由被申请人李四转移至申请人张三名下 𝒄𝑎𝑵ⓖ𝑗𝒊𝒆。𝒄𝐧
####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家李四原为朋友关系2019年1月1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2号楼1单元502室的房屋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向李四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李四却迟迟未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多次协商未果,张三于202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京0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张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判决生效后,李四仍未履行义务,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证据材料
1. **《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
2. **付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明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
3. **法院判决书**:(2020)京01民初XXX号,证明法院判决要求被申请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 **送达回证**:证明法院判决书已合法送达被申请人
5. **催告函及邮寄凭证**:证明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进行过催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6.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涉案房屋目前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
####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补正或者改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或者改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改正的,视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其拒不履行,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申请人的请求
鉴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2号楼1单元502室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过户,将该房屋所有权由被申请人李四转移至申请人张三名下同时,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相应处罚,以示警戒
#### 结语
申请人张三在此郑重声明,本申请书所述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作出公正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签字)
日期:2023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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